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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部门编制了《盐津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本部门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依申请进行公开。本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林草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津民路邮政大楼14号(五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0-3035879;

电子邮件:yjxlcj2019@126.com;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1.机构职能方面: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本部门最新职责。

2.政策法律方面:国家、省、市、县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过程中执行上级政策、指导意见时形成的适合本地的各类政策解读、具体做法、细则规定中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

3.发展规划方面: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督管理;森林植物检疫等行规划方面:林业发展规划及实施和完成情况;林业统计报告;重大林业项目。

4.行政执政执法: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林业行政处罚等;

5.公共服务方面:与公共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林地征用、补偿标准等情况;

6.工作动态方面:政务要闻、通知公告、领导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动态信息;

7.财务收支方面: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天保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等,植被恢复费等。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通过盐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www.ztyj.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部门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盐津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津民路邮政大楼14号(五楼),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三)答复

1.本部门当面受理申请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在收到申请后,将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的登记回执,确认正式受理时间,并以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复。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的,将制作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按《条例》规定执行。

2.收到申请后,本部门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更改、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清楚。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有关公开载体查阅。

(2)属于可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

(3)属于部分公开的,作区分处理,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4)属于涉密信息或非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5)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6)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在与申请人沟通后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书(或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再正式制作公开或不公开答复书(或告知书)回复申请人。

(7)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非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8)申请公开的诉求或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有关信息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9)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部门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按照上述类型能够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本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四)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本部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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